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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
http://www.cdrqxh.com    录入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5290次

《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

编制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市燃气协会牵头,编制了《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起草单位:成都市燃气协会、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陈禹龙、黄木桂、杨丹、张晓磊、杨秀清。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T/T146》《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 CI/T394》等法律、规范,并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

本指引由总则、基本要求、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要求、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要求、使用和管理、附则等6个部分组成。

 

                                                                           成都市燃气协会

         2021年11月19日

 



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实施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 使用和维护管理,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6808》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 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6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CJ/T394 等法律、规范,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居民燃气用 户。本指引所称非居民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外使用管 道天然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制冷 用户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是指由可燃气体探 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 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本指引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与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具有等效的含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其用气场所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在受理非居 民用户用气申请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五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用户燃气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分别应由具有燃气 工程设计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应、紧急切断阀应符 合以下规定:

(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 体探测器GB  15322.1-2019的规定,产品应具有防爆功能,需 具备产品合格证和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标识了消防产品认证的, 应提供产品认证证书。

(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应具有信号远传的功能。

(三)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CJ/T 394》 的规定,并应通过防爆认证。

第八条 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 体探测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丙烷的可燃 气体探测器。

第九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


棚或距顶棚不大于0.3米的地方;当释放源距离顶棚垂直距离超 4米时,应分层设置探测器。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 在不高于地面0.3米的地方。

第十条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易于观察的地方,或 设置于有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一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不应选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

 

                                          第三章 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要求

第十二条 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 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平方米 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 与紧急切断阀联锁,用气房间通风不良的还应与排气装置联锁。

第十三条 商业综合体、酒店、燃气锅炉房,以及地下室、 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等用气场所,应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 系统,并应与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联锁联锁。

第十四条 建筑内燃气管道穿越的通风不良的竖井、过道等 非用气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四章  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 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平


方米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用气房间通风不 良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与排气装置联锁。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具 有报警信号无线传输功能,并将报警信号通过微信、电话、短信 等方式向用户和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进行远程预警。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负责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使用 和维护保养,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 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 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第十九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应检查1次,其报警动作值 应符合要求,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应正常,不合格的应进行 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条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中报警控制器、报警设 备、联动设备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

第二十一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使用寿命到期的 应进行更换。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 维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督促非居民燃气用户加强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稳定可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内采用集中采暖、制冷的用气场所, 以及酒店式公寓、民宿等的用气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 装、使用及维护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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