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成都市燃气协会会员(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成都市燃气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三条 凡在成都市境内从事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CNG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监理;从事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生产、经营、销售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 以下单位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即为协会会员: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是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1、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2、企业停产或转产的;
3、无能力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索取《成都市燃气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成都市燃气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申请入会的单位可以向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出申请,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查收;
4、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确认;
5、协会理事会批准;
6、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7、被批准为会员后,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同时颁发会员铭牌。
第七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可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单位会员可全年免费获得行业内部信息和杂志,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行业展销会、展示会和研讨会;
3、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协会会员可以联合提出议案;
4、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6、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事项;
2、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4、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5、守法经营;
6、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按时向协会缴纳年度会费;
7、参加协会会员年检。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从协会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1、企业停产或转产的;
2、依法宣告破产的;
3、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4、拒绝参加会员年检;
5、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6、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协会声誉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7、企业停产、转产或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条 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铭牌。
第十一条 凡被除名的协会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赞助和捐赠。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证书和会员铭牌由协会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燃气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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