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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燃气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http://www.cdrqxh.com    录入时间:2013-7-15    浏览次数:5576次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成都市燃气协会会员(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成都市燃气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三条  凡在成都市境内从事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CNG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监理;从事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生产、经营、销售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  以下单位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即为协会会员: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是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1、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2、企业停产或转产的;

    3、无能力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索取《成都市燃气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成都市燃气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申请入会的单位可以向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出申请,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查收;

    4、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确认;

    5、协会理事会批准;

    6、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7、被批准为会员后,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同时颁发会员铭牌。

    第七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可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单位会员可全年免费获得行业内部信息和杂志,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行业展销会、展示会和研讨会;

    3、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协会会员可以联合提出议案;

    4、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6、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事项;

    2、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4、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5、守法经营;

    6、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按时向协会缴纳年度会费;

    7、参加协会会员年检。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从协会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1、企业停产或转产的;

    2、依法宣告破产的;

    3、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4、拒绝参加会员年检;

    5、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6、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协会声誉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7、企业停产、转产或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条  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铭牌。

    第十一条  凡被除名的协会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赞助和捐赠。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证书和会员铭牌由协会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燃气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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