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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燃气协会章程
http://www.cdrqxh.com    录入时间:2015-11-20    浏览次数:11788次

成都市燃气协会章程

2015 10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成都市燃气协会,英文译名:CHENGDU GA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以成都地区城市燃气企业经营单位为主体,由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强化服务功能,坚持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依法开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的活动;努力促进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促进企业与社会的融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及进行行业管理,大力推动我市城镇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十二桥街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燃气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燃气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燃气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科研、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经验与成果。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燃气相关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

()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

() 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对协会确定的行业内的工作任务进行安排、指导、监督、协调。受理会员申诉,组织行业仲裁。

()承办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从事燃气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从事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从事燃气汽车生产、改装、维修的单位及与燃气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跨地区性大型燃气企业在成都的分支机构经本协会评审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燃气行业从业资质条件,拥护协会的章程,承诺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在燃气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及影响;

(四)协会会员代表的派出与调整由会员单位自定,但必须是现职在岗的企业法人或企业领导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受理后,组织对申请人的行业资质条件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订协会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在必要的状况下委托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理事会换届;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正、副会长单位9000元/年,理事单位6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年,多交不限。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10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燃气协会

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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